华策影视谴责短剧跟风 如何认定短剧跟风拍摄的侵权事实-傅文浩律师|法行宝
2025-12-09 知识产权

结论概述:结合华策影视谴责短剧跟风拍摄《家业》的新闻背景,认定短剧跟风拍摄的侵权事实,需从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两个核心法律维度进行综合判断。以下结合新闻背景与法律条文,从多角度展开分析:

一、著作权侵权认定:是否构成对《家业》作品的“实质性相似+接触”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人享有复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短剧若直接使用《家业》的宣传视频、核心剧情片段进行拍摄复刻,可能涉及以下侵权行为:

  1. 复制权侵权:
    若短剧直接截取《家业》宣传物料中的画面、台词、音乐等独创性表达,且未获得授权,则构成对复制权的侵犯。例如,新闻中提到的“截取宣传物料中的创意元素仓促跟拍”,若涉及具体画面或台词的复制,即属于此情形。
  2. 改编权侵权:
    若短剧以《家业》的核心剧情为基础进行改编(如修改人物关系、情节走向),但未获得改编授权,且改编后的作品与原作构成实质性相似,则可能侵犯改编权。需注意,改编需保留原作的基本表达,若仅借用“家道中落、制墨重振家业”等抽象主题或思想,则不构成侵权(因著作权不保护思想)。
  3. 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
    若短剧将侵权内容通过网络传播(如上传至短视频平台),则进一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键证据:华策影视需固定短剧与《家业》在独创性表达层面的相似性证据(如分镜对比、台词比对),以及短剧创作者接触过《家业》宣传物料的证据(如短剧宣传中提及《家业》、创作者曾公开讨论《家业》等)。

二、不正当竞争认定: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或第八条

即使短剧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如仅借用抽象主题),仍可能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被追责:

  1. 混淆行为(第六条):
    若短剧在宣传中刻意使用与《家业》相似的名称、装潢、剧情梗概等,导致公众误认为短剧与《家业》存在关联(如“家业短剧版”),则可能构成混淆行为,损害华策影视的商业信誉。
  2. 虚假宣传(第八条):
    若短剧宣称“根据《家业》改编”或“《家业》官方短剧”,但未获得授权,则属于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新闻背景关联:华策影视声明中提到的“跟风行为本质是对艺术创作的亵渎,更是对全体主创及演员的极端不尊重”,可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强化其主张——短剧通过“搭便车”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原创团队的市场竞争优势。

三、侵权责任的承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

根据华策影视的声明,其可能依据以下法律追究责任:

  1. 民事赔偿: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侵权人需赔偿权利人实际损失(如短剧收益)或侵权人违法所得(如广告收入),难以计算的可参照权利使用费赔偿。若权利人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难以确定,法院可酌情判决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2. 行政处罚:
    若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如多次侵权、盈利数额较大),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
  3. 刑事责任:
    若侵权行为达到《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的立案标准(如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侵权人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

四、行业警示与预防建议

  1. 对原创方的建议:
    • 提前注册作品著作权(如剧本、宣传物料),固定创作时间节点;
    • 发布宣传物料时添加水印、版权声明,降低被侵权风险;
    • 发现侵权后及时取证(如公证短剧内容、传播记录),并发送律师函警告。
  2. 对短剧创作者的建议:
    • 避免直接使用他人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可借鉴抽象主题但需独立创作;
    • 若需改编,务必获得授权并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 宣传时避免误导公众,如实说明作品来源。

结语:华策影视谴责的短剧跟风行为,若涉及对《家业》独创性表达的复制或改编,或通过混淆、虚假宣传获取不正当利益,均可能构成侵权。原创方可通过民事诉讼、行政投诉等途径维权,短剧创作者则需强化合规意识,避免法律风险。如有具体案件细节需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