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在接送亲友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险是否理赔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车辆使用性质未改变且符合保险条款约定
营运车辆保险合同通常约定“按车辆实际使用性质承保”,若事故发生时车辆虽接送亲友,但未改变其营运性质(例如:亲友未支付费用、未形成运输服务合同关系),且事故符合保险条款中“意外事故”的构成要件(如碰撞、倾覆等),则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理赔责任。此时需重点审查保险合同中“使用性质变更免责条款”的效力及是否触发。
若车辆使用性质被认定为改变且未通知保险公司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通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因危险程度增加导致的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若接送亲友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可能被认定为使用性质变更:
若保险合同明确约定“非营运用途免责”
部分营运车辆保险条款会特别约定“车辆从事非营运活动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此类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保险公司需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若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已尽到说明义务,则该免责条款无效,仍需承担理赔责任。
实务建议: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案件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