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合法办理了独生子女证,但和二婚妻子以前有个孩子不给补贴是否合理”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独生子女证的效力以及生育补贴的申请条件。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独生子女证的效力范围。根据相关规定,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在2016年1月1日后再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将作废,并从再生育次年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这意味着,如果您在办理独生子女证后又与二婚妻子生育了孩子,那么您的独生子女证将失效,您将不再享受与独生子女相关的奖励和补贴。
接下来,我们来看生育补贴的申请条件。以黄山市为例,根据《黄山市生育补贴实施办法》,同一对夫妻共同生育二孩、三孩的,且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籍才可申请生育补贴。在您的情况下,由于您与前妻生育了一个女儿,再婚后又与二婚妻子生育了一个子女,这并不满足“同一对夫妻共同生育二孩、三孩”的条件,因此您无法申请生育补贴。
至于您提到的“和二婚妻子以前有个孩子”这一情况,如果这个孩子是在您与二婚妻子结婚前就已经存在的,并且您并未参与该孩子的生育过程,那么这个孩子并不影响您与二婚妻子共同生育的子女在符合条件时申请生育补贴(当然,前提是您们共同生育的子女数量达到当地政策规定的标准)。但在您当前的情况下,由于您已经有一个与前妻生育的子女,并且再婚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导致您的独生子女证失效,因此无法享受与独生子女相关的补贴。
综上所述,由于您在办理独生子女证后又生育了子女,导致独生子女证失效,并且您与二婚妻子共同生育的子女数量并未达到当地生育补贴的申请条件,因此不给补贴是合理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