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141条规定-石进学律师|法行宝
2025-04-29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是关于侦查机关对物证、书证的查封、扣押及其保管要求。具体而言:

  • 查封、扣押措施:在侦查活动中,侦查机关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予以查封、扣押;而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则不得查封、扣押。这一规定旨在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防止证据被篡改或损毁,从而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 保管要求:对于已经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侦查机关必须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严禁使用、调换或者损毁。这是为了确保证据的原始状态得以保持,以便在后续的诉讼程序中发挥证明作用。

该条款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规定,它涉及证据的收集、保全和使用,对于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性、高效性具有重要意义。如果你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相关问题,或者对此有更深入的法律咨询需求,可以直接向我提问,我会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