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一共规定了几种遗嘱形式的规定-吴涛律师|法行宝
2025-12-06 婚姻家庭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遗嘱人可以通过以下六种形式来订立遗嘱,每种形式都有其特定的要求和法律效力:

  1. 自书遗嘱:

    • 遗嘱人需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并签名,同时注明年、月、日。这种方式直接体现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和自主表达能力,操作简便,但真实性证明可能涉及笔迹鉴定。
  2. 代书遗嘱:

    • 当遗嘱人无法亲自书写时,可以由他人代书。此时,需有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见证人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3. 打印遗嘱(这是《民法典》新增的形式):

    • 打印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这一规定旨在防止遗嘱内容被篡改,从而保障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4. 录音录像遗嘱:

    • 遗嘱人可以通过录音录像方式立遗嘱,但同样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记录姓名或肖像及年、月、日。这种方式确保了遗嘱的完整性和可识别性。
  5. 口头遗嘱:

    • 在危急情况下,如遗嘱人生命垂危或突发重大灾难等,遗嘱人可以立口头遗嘱。此时,也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但危急情况消除后,若遗嘱人能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则口头遗嘱将失效。这种方式稳定性较差,易产生争议,因此对其适用条件和效力存续有严格限制。
  6. 公证遗嘱:

    • 遗嘱人可以选择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遗嘱。公证机构会对遗嘱人的身份、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虽然公证遗嘱曾经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但《民法典》实施后,它与其他形式的遗嘱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再具有优先效力。在存在多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时,一般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在选择遗嘱形式时,遗嘱人应根据自身情况和实际需求进行合理选择,并确保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