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被告人的辩护人不能对其他被告人辩护人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在刑事案件中,每一位被告人的辩护人都有其独立的辩护职责和权利,他们主要负责为各自所辩护的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包括质证对方提交的证据。质证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指的是在法庭上,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询问、质疑、辩驳等活动,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独立性原则:每位辩护人都独立地为其所辩护的被告人服务,他们之间的职责是分离的。因此,一位辩护人不能代替另一位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也不能对其他辩护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程序公正:在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同样重要。允许同案被告人的辩护人相互质证可能会破坏程序的公正性,因为这种做法可能会引发辩护人之间的不必要的争执和冲突,影响法庭的正常审理秩序。
避免利益冲突:同案被告人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如果允许辩护人相互质证,可能会加剧这种冲突,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
法律规定: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规定,辩护人只能对其所辩护的被告人涉及的证据进行质证。对于其他被告人辩护人提交的证据,他们没有质证的权利和义务。
综上所述,同案被告人的辩护人不能对其他被告人辩护人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这是由辩护人的独立性、程序公正、避免利益冲突以及法律规定等多方面因素所决定的。如果在实际案件中遇到相关问题,建议辩护人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确保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