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扣履约保证金后,质保金仍然存在。履约保证金和质保金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保证金,它们在合同中的作用和留存阶段也不同。
履约保证金:主要是在合同履行前,由一方(通常是承包方或供货方)交给另一方(通常是发包方或采购方)的一笔钱,用以担保合同的履行。如果合同顺利履行完毕,这笔钱通常会如数退还。它的主要作用是确保合同得到履行,降低违约风险。
质保金:则是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特别是涉及工程或产品交付的情况下,从应付给承包方或供货方的款项中扣除的一部分钱,用作质量保证金。这部分钱在质保期内留存,以确保交付的工程或产品符合质量要求。如果质保期内没有出现质量问题,质保金会在质保期满后退还给承包方或供货方。
因此,履约保证金和质保金在合同中可以并存,且它们的留存和退还条件、作用是相互独立的。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履约保证金和质保金的数额、留存方式、退还条件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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