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休人员是否可以继续当工会法人这一问题,需要分情况来详细解答。
首先,对于一般的退休人员而言,如果没有以下特定情形,是可以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工会等类似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的。这些特定情形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以及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其他情形。只要退休人员不涉及上述情形,从一般规定上来看,他们是有资格担任工会法人的。
然而,对于退(离)休领导干部,情况则有所不同。根据国家民委出台的《中共国家民委党组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必须确因工作需要,并且经审批后才可以兼职1个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社会团体职务。但一般情况下,他们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如果拟连任,还需要重新审批,且任期不得超过两届,任职年龄界限为70岁。这一规定主要是出于从严管理干部、防止利益冲突和权力滥用等方面的考虑。
综上所述,对于一般的退休人员,只要不涉及特定禁止情形,是可以担任工会法人的;但对于退(离)休领导干部,则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一般情况下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希望这一解答能够清晰、详细地解答您的问题。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咨询,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