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物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中,举证责任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具体分配会根据物件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不同情形有所调整。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在建筑物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中,原告(即受害方)通常需要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证明其损害是由建筑物的某个物件脱落或坠落造成的。这包括证明:
- 损害事实的存在:即原告确实遭受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 物件脱落或坠落的事实:即损害是由建筑物的某个物件(如窗户、阳台上的花盆、外墙瓷砖等)脱落或坠落造成的。
- 损害与物件脱落或坠落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原告的损害是由该物件的脱落或坠落直接导致的。
二、特殊情形下的举证责任转移
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举证责任可能会发生转移,由被告承担部分或全部举证责任。这主要发生在以下情形: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在物件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情况下,被告(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
- 举例来说,如果一栋居民楼的阳台花盆坠落砸伤了行人,行人只需证明自己被花盆砸伤的事实,以及花盆是从该居民楼阳台坠落的事实。而居民楼的业主或物业(作为管理人)则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比如已经采取了合理的安全措施来防止花盆坠落等。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意味着,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所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都需要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除非他们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 举例来说,如果一栋高层住宅楼从楼上抛掷物品砸伤了行人,且无法确定具体是哪一户抛掷的,那么所有可能抛掷物品的住户(除了能够证明自己不在家的或没有抛掷可能的)都需要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三、举证责任的具体实施
在实际操作中,举证责任的具体实施可能会因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建议,以帮助当事人更好地履行举证责任:
- 收集证据:原告应尽可能收集与损害事实、物件脱落或坠落事实以及因果关系相关的证据,如现场照片、视频、证人证言、医疗记录等。
- 申请鉴定:如果损害的因果关系或物件脱落、坠落的原因存在争议,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以获取更科学的证据。
- 利用法律程序: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充分利用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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