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诈骗罪的中介归还怎么处理-张妮律师|法行宝
2025-12-05 经济纠纷

若中介在骗取贷款诈骗罪中归还了非法所得或涉案资金,处理方式需根据其参与程度、主观故意及归还阶段综合判断,具体如下:

  1. 若中介构成共同犯罪,归还行为可能影响量刑但不影响定罪
    根据《刑法》第193条,骗取贷款罪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其他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为构成要件。若中介与借款人共谋,通过伪造材料、虚构用途等方式骗取贷款,即使中介归还了部分或全部资金,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共犯)。此时,归还行为属于“退赃退赔”,根据《刑法》第64条及司法解释,可在量刑时作为从轻情节考虑(如减少基准刑30%以下),但无法改变其构成犯罪的事实。

  2. 若中介仅提供辅助行为且主观不明知,归还后可能免于刑事处罚
    若中介仅受借款人委托办理贷款手续(如代填申请表、提交材料),但未参与伪造材料或虚构事实,且主观上不知借款人有欺骗意图,则可能不构成犯罪。此时,若中介主动归还其收取的“中介费”或“好处费”,属于民事上的“不当得利返还”,公安机关可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终止对其的刑事调查,或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但需注意:若中介明知借款人骗贷仍提供帮助(如协助伪造公章、银行流水),则仍可能构成共犯。

  3. 归还阶段不同,处理方式有差异

    • 侦查阶段归还:若中介在公安机关立案前主动归还资金,可能被认定为“犯罪中止”或“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24条或《刑事诉讼法》第177条,可能免于刑事处罚或不起诉。
    • 审查起诉阶段归还:若案件已移送检察院,中介归还资金可作为“认罪认罚”的体现,检察院可能提出从宽量刑建议(如缓刑或单处罚金)。
    • 审判阶段归还:若案件已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归还资金属于“庭前退赃”,法院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在基准刑基础上从轻处罚。

建议:若中介涉及此类案件,应尽快委托律师介入,通过以下方式争取有利结果:

  • 收集证据证明自身主观不明知(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
  • 主动向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提交退赃材料,并附书面悔过书;
  • 与借款人划清界限,避免被认定为共犯。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案件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