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合同到期且小区有业委会的情况下,能否提前60天通知撤场,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原物业服务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提前通知期限
若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同到期前XX日通知即可撤场”的条款(例如约定提前60天通知),且该条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民法典》第946条关于“提前60日书面通知”的最低要求),则物业公司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提前60天通知业委会后撤场。此时,通知行为合法有效,业委会需配合办理交接手续。
若原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提前通知期限,或约定不明确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特殊情形:业委会未及时选聘新物业
即使物业公司按约定或法定通知期限撤场,若业委会未在合同到期前选聘新物业,导致小区出现“物业真空期”,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条,原物业公司需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但此情形不影响物业公司按约定或法定通知期限撤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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