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闭坑后采矿权使用费可以不交吗-郭劲律师|法行宝
2025-12-04 合同纠纷

矿井闭坑后,采矿权使用费原则上仍需缴纳,但在特定条件下可能存在减免或无需缴纳的情形。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1. 基于法律规定的角度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及第十八条的规定,采矿权使用费是按照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的,其缴纳义务与矿井是否处于开采状态无直接关联,而是与采矿权的有效存续期间挂钩。即使矿井闭坑,只要采矿权尚未注销或有效期未届满,使用费仍需按年缴纳。若闭坑后未及时办理采矿权注销手续,使用费缴纳义务将持续存在。

  2. 基于行政许可与合同约定的角度
    采矿权系通过行政许可取得,其存续期间受《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约束。若闭坑系因政策调整、资源枯竭等法定原因,且已按程序完成闭坑验收并注销采矿权,则使用费缴纳义务终止。但若闭坑系企业自主行为且未履行注销程序,使用费仍需缴纳。此外,若采矿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闭坑后的费用处理条款(如提前终止补偿、剩余年限费用减免等),则需按合同约定执行。

  3. 基于特殊情形的减免可能性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采矿权人可在特定条件下申请减免使用费,例如:

    • 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政策调整)导致闭坑;
    • 闭坑后按要求完成生态修复或资源综合利用义务;
    • 符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免条件。
      但减免需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且需提交闭坑报告、费用缴纳证明等材料。

建议行动:
若矿井已闭坑,建议立即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采矿权注销,并同步核查是否符合费用减免条件。若未注销且继续保留采矿权,需按年缴纳使用费,否则可能面临滞纳金、行政处罚甚至采矿权被吊销的风险。如有具体案例或合同条款需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