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夫妻共同亲权的体现-魏江红律师|法行宝
2025-12-04 婚姻家庭

《民法典》中夫妻共同亲权的体现,主要在于夫妻双方平等地享有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与义务。以下从几个方面详细阐述:

  1. 共同抚养权:

    • 法律基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这意味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都有责任和义务抚养子女,包括提供生活费用、教育费用等,确保子女的健康成长。
    • 实际体现: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应共同参与子女的日常生活照料,如饮食起居、健康护理等。同时,在子女教育方面,父母也应共同商讨教育计划,关注子女的学习进展,提供必要的辅导和支持。
  2. 共同教育权:

    • 法律基础:同样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不仅享有抚养子女的权利,还享有教育子女的权利。教育权不仅包括学校教育,还包括家庭教育、品德教育等各个方面。
    • 实际体现:父母应共同关注子女的思想动态,引导子女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在子女遇到困惑或问题时,父母应共同给予解答和引导,帮助子女健康成长。同时,父母还应共同参与子女的学校活动,如家长会、学校开放日等,了解子女的学习环境和社交情况。
  3. 共同保护权:

    • 法律基础: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有义务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包括防止子女受到身体上的伤害、心理上的虐待以及性侵害等。
    • 实际体现:在日常生活中,父母应密切关注子女的安全状况,确保子女处于安全的环境中。在子女受到侵害时,父母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子女,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父母还应教育子女如何保护自己,提高子女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4. 共同决策权:

    • 法律基础:虽然《民法典》没有直接规定“共同决策权”,但根据夫妻共同亲权的原则,父母在涉及子女重大利益的事项上应共同商讨并作出决策。
    • 实际体现:在子女入学、选择兴趣班、医疗决策等重大事项上,父母应充分沟通、协商,共同为子女的未来着想。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作出决定,损害另一方的权益和子女的利益。

法律建议:

  • 夫妻双方应充分认识到共同亲权的重要性,积极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义务。
  • 在涉及子女重大利益的事项上,夫妻双方应保持沟通、协商,共同作出决策。
  • 如遇夫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可寻求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的帮助,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可能后果:

  • 若夫妻一方或双方未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义务,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如被要求支付抚养费、承担教育费用等。
  • 在极端情况下,若夫妻双方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子女的身心健康或合法权益,可能构成虐待、遗弃等犯罪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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