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起诉要孩子抚养费是不是得到户籍所在地起诉”的问题,这涉及到民事诉讼中的地域管辖原则,特别是针对追索抚养费这类特殊案件的管辖规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原告需要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在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这三类费用在法律上常被统称为“三费”)的案件中,法律有特别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如果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案件中,几个被告的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那么原告可以选择向自己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追索“三费”的原告往往是老人和小孩,他们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如果要求他们根据被告的住所地来确定管辖法院,可能会增加他们的诉讼负担。
但是,如果追索抚养费的案件中被告只有一人,那么情况就有所不同了。在这种情况下,原告需要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因为,当被告只有一人时,不存在多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情况,因此也就没有特别规定来突破“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另外,我还想补充一点,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想要以孩子的名义起诉要求不直接抚养的一方给付抚养费,这是完全可以的。这是法律赋予直接抚养方的一项权利,旨在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如果您想要起诉要求对方给付孩子抚养费,且被告有多人且不在同一辖区,那么您可以选择向自己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告只有一人,那么您需要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