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如何确定劳动关系-贾志波律师|法行宝
2025-12-03 劳动纠纷

主播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确定,是一个涉及多方面因素的综合考量过程。以下是一些关键要点,可以帮助主播和用人单位更好地理解和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一、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劳动关系的本质在于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这主要体现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上。具体来说,就是劳动者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挥,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该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判断劳动关系的具体因素

  1. 合同性质与内容:

    • 如果主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且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那么这通常表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 如果签订的是经纪合同或合作协议,但合同内容实质上包含了劳动关系的要素,如用人单位对主播的工作时间、内容、过程有较强控制,且主播需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制度,那么也可能被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
  2. 实际履行情况:

    • 主播是否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进行工作,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挥。
    • 主播的收入是否主要来源于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而非其他如粉丝打赏、广告分成等。
    • 主播的工作是否构成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如直播带货是否销售用人单位的产品或服务。
  3. 从属性特征:

    • 人格从属性:主播是否需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制度、奖惩制度等。
    • 经济从属性:主播的收入是否主要依赖于用人单位,且用人单位对主播的收入有决定性影响。
    • 组织从属性:主播是否作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参与用人单位的组织活动,如培训、会议等。

三、具体案例分析

  1. 案例一:王某诉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在此案中,王某与北京某传媒公司签订的是《独家经纪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为合作服务合同,并非劳动合同。
    • 实际履行过程中,王某虽然需按照北京某传媒公司的安排完成工作事项,但无需遵守公司的劳动管理制度,且对收益分配等事项具有较强议价权。
    • 法院最终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因此不存在劳动关系。
  2. 案例二:李某与调味品公司劳动争议案

    • 李某虽未与调味品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根据调味品公司的指示开展直播带货工作,并由公司提供工作场所及设备。
    • 李某的直播带货工作属于调味品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且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 李某的收入主要来源于调味品公司支付的劳动报酬,且转账时间及金额相对固定。
    • 法院最终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四、建议

  • 对于主播: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合同性质及双方权利义务。如认为存在劳动关系但合同未明确约定,可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补充相关条款。如发生争议,可收集相关证据(如工作记录、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
  • 对于用人单位:在招聘主播时,应明确合同性质及双方权利义务,避免模糊表述导致争议。如确实存在劳动关系,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如希望保持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确保实际履行过程中不构成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主播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合同性质、实际履行情况以及从属性特征等多方面因素。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并确保实际履行过程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