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授权老公签租赁协议,出租方并非必须写夫妻双方名字,但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需要体现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保障权益,以下分情况说明:
若租赁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且需体现共同出租意思
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婚后购买、未约定归一方所有等),且双方希望明确共同出租的意愿,可在协议中注明“出租方为夫妻双方(甲方:丈夫姓名;乙方:妻子姓名)”,并由丈夫作为代理人签字。此时需附上妻子的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范围、期限等),以证明出租行为系夫妻共同决定。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161条,民事主体可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若仅以一方名义出租或房屋为个人财产
从风险防范角度的建议
总结:是否写夫妻双方名字需结合房屋产权归属、夫妻意思表示及风险防范需求综合判断。若有进一步疑问(如协议条款设计、授权书模板等),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