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第39和40条内容-张启阳律师|法行宝
2025-12-03 劳动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具体规定,以下是详细解读:

一、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过错性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录用条件需明确具体,且已提前告知劳动者。例如,约定试用期业绩目标未达成、技能测试未通过等。
    • 解除合同需在试用期内提出,并附有相关证据。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规章制度需合法制定并公示,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例如,员工多次旷工、泄露商业秘密等。
    • 解除合同需基于规章制度中的明确条款,且已履行告知程序。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失职行为需达到“严重”程度,且造成实际损害。例如,员工因疏忽导致重大生产事故。
    • 营私舞弊行为需有证据支持,如贪污、受贿等。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双重劳动关系需影响本职工作,或经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例如,员工兼职导致本职工作延误。
    • 解除合同需附有相关证据,如兼职合同、工作记录等。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指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例如,伪造学历、工作经历等。
    • 解除合同需附有相关证据,如学历证书、工作证明等。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仅适用于被追究刑事责任(如判刑)的情形,不包括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 解除合同需附有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

二、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无过失性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需支付经济补偿: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医疗期需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病情确定,期满后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
    • 单位应安排调岗(如从体力劳动转为文职),若仍无法胜任则可解除合同。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需有绩效考核标准,例如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
    • 解除合同前需提供培训或调岗记录,证明已尽力帮助劳动者提升能力。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客观情况变化包括企业搬迁、业务转型等导致岗位消失的情形。
    • 解除合同前需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如调整岗位、薪资等,若协商不成则可解除。

经济补偿计算方式:

  •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总结与建议:

  •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解除行为合法合规。
  • 劳动者在面临解除合同时,应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保护途径,如要求单位提供解除依据、申请劳动仲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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