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本执行需要申请人签字吗-成忠昇律师|法行宝
2025-12-03 行政纠纷

您好,关于您提出的“终本执行是否需要申请人签字”的问题,我可以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终本执行”的含义。终本执行,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对于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发现的财产无法处置的案件,执行法官会依照法律规定,暂时终结该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这并不意味着案件的彻底结束,而是为可能出现的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情况留出重新执行的可能性。

接下来,针对您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注:此处原参考信息中的第五百一十九条应为笔误,实际应为第五百一十七条,但为保持与参考信息的一致性,在解释时我会指出这一差异并给出正确法条)的相关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里明确提到了两种情况:一是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二是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这意味着,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签字确认案件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案件可以进入终本执行程序。当然,如果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执行法院也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作出决定。

此外,我还想补充一点,终本执行并不是案件的终结,而是暂时的停止。如果申请执行人后续发现了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综上所述,终本执行在大多数情况下需要申请执行人的签字确认,但并非绝对必要条件,因为执行法院也有权在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作出终本执行的裁定。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