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缓刑又因以前诈骗怎么处理-赵彪律师|法行宝
2025-12-02 刑事辩护

若在缓刑期间又因以前的诈骗行为(此处应理解为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诈骗罪)被处理,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诈骗罪作出判决,并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缓刑期间再犯新罪的处理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这意味着,一旦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原判的缓刑将不再执行,而是需要对前罪和新罪进行数罪并罚。

二、数罪并罚的具体规则

  1. 分别判决:首先,对前一个诈骗罪和新的诈骗罪分别作出判决,确定每个罪应判处的刑罚。

  2. 合并执行:然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最终执行的刑罚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具体来说:

    • 如果两个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三、实例说明

假设某人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缓刑考验期内,他又因新的诈骗行为被起诉,经审理后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那么,法院将:

  1. 撤销其诈骗罪的缓刑。
  2. 对新的诈骗罪作出有期徒刑两年的判决。
  3. 将前罪的有期徒刑三年与新罪的有期徒刑两年进行数罪并罚。由于总和刑期为五年,数刑中最高刑期为三年,因此最终执行的刑期会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酌情确定。

四、其他注意事项

  1. 积极退赃的影响:如果犯罪分子能够积极退还所骗取的财物,这有助于获得法庭的宽大处理。特别是在案情并不严重且没有造成重大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积极退赃甚至可能会得到最高程度的免于刑事处分。

  2. 认罪态度的影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也可能对量刑产生积极影响。相反,如果拒不认罪、逃避责任,则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刑罚。

  3. 累犯的处理:如果犯罪分子曾因类似罪行接受过刑事处罚,在刑满释放或获得赦免之后再次触犯同一罪名,将被视为累犯,并依法受到更严厉的惩处。不过,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并不直接构成累犯,但会影响量刑的考量。

综上所述,若在缓刑期间又因诈骗行为(新罪)被处理,将面临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以及执行相应刑罚的严厉法律后果。因此,建议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珍惜改过自新的机会。如有任何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