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因不符合生态环境要求不予延续需要行政机关提交哪些证据-畅军峰律师|法行宝
2025-12-02 行政纠纷

采矿权因不符合生态环境要求不予延续时,行政机关需提交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这些证据需能够充分证明采矿权延续申请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

  1. 环境现状评估报告:

    • 行政机关应提供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环境现状评估报告,该报告需详细阐述采矿区域当前的环境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水质、土壤质量、空气质量、生态破坏程度等。
    • 报告应明确指出采矿活动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的具体影响,以及这些影响是否达到了不可逆转或难以修复的程度。
  2.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

    • 若采矿权在初始设立或之前延续时已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行政机关应提交该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以证明采矿权人在过去是否按照评价要求采取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 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批复中明确规定了采矿活动的环境限制条件或整改要求,而采矿权人未履行或未达到要求,这也应作为不予延续的证据之一。
  3. 环保设施运行记录及监测数据:

    • 行政机关应要求采矿权人提供其环保设施的运行记录,包括废水处理、废气排放、固废处置等方面的记录。
    • 同时,行政机关还应提交由第三方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以证明采矿权人的环保设施是否正常运行,以及排放是否达标。若监测数据显示存在超标排放或环保设施运行不正常的情况,这将成为不予延续的重要证据。
  4. 生态修复计划及执行情况:

    • 若采矿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采矿权人应提交生态修复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修复。行政机关应提交采矿权人提交的生态修复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证明材料。
    • 若采矿权人未提交生态修复计划或未按计划执行修复工作,或者修复效果未达到预期目标,这也将作为不予延续的考虑因素。
  5.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 行政机关在作出不予延续决定时,必须明确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如《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
    • 行政机关应提交这些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具体条款,以证明其不予延续的决定是合法合规的。
  6. 其他相关证据:

    • 根据具体情况,行政机关还可能需提交其他与采矿权延续申请相关的证据,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等。
    • 这些证据应能够进一步支持行政机关的不予延续决定,证明该决定是基于全面、客观、公正的考虑而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