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把钱还给别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罪,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分情况讨论:
一、若被执行人将钱用于偿还其他合法债务,且未隐藏、转移财产以逃避执行,一般不构成拒不执行罪
在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虽然将钱还给了别人,但如果是为了偿还其他合法债务,且没有采取隐藏、转移财产等手段来逃避法院的执行,那么这种行为通常不会被认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为拒不执行罪的关键在于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隐藏、转移财产以逃避执行的故意和行为,那么就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二、若被执行人将钱用于偿还非法债务或隐藏、转移财产以逃避执行,则可能构成拒不执行罪
偿还非法债务:如果被执行人将钱用于偿还非法债务,比如赌博债务、高利贷等,这种行为可能被视为对法院执行的一种抗拒。因为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本就不应该用合法财产去偿还。如果此时被执行人还故意将钱用于偿还非法债务,以逃避对合法债务的履行,那么这种行为就有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隐藏、转移财产以逃避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故意将钱转给别人,以隐藏、转移自己的财产,从而逃避法院的执行,那么这种行为就明显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构成拒不执行罪还需满足“情节严重”的条件
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外,即使被执行人有隐藏、转移财产等抗拒执行的行为,还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拒不执行罪。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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