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复议的普通程序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一、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二、行政复议的受理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本法规定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受理,并制作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行政复议的审理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的普通程序期限包括申请期限、受理期限和审理期限。其中,申请期限一般为六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受理期限为五日,审理期限为六十日(法律另有规定或情况复杂需延长的除外,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如有任何关于行政复议的具体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