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判例破产后起诉股东执行款项是否为破产财产-刘杰律师|法行宝
2025-11-30 公司事务

在破产程序中,起诉股东执行款项是否属于破产财产,需根据款项性质及取得时间综合判断,一般情况下属于破产财产,但存在例外情形。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款项属于破产财产的一般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1. 款项性质为债务人财产:若起诉股东的款项,本质上是债务人(即破产企业)对股东享有的债权,如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情形下,债务人要求股东返还的款项,那么该款项在破产申请受理时或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即破产财产。

  2. 款项取得时间在破产程序内:即使款项在破产申请受理后才通过诉讼等方式确定并执行到位,但只要该款项是基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债务人已享有的债权而取得的,同样应纳入破产财产范畴。

二、款项不属于破产财产的例外情形

虽然一般情况下起诉股东执行款项属于破产财产,但也存在例外情况,即该款项可能因特定原因被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例如:

  1. 款项已设定担保:若债务人(破产企业)在起诉股东前,已将该债权设定了担保(如质押),且担保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行使了优先受偿权,那么该款项在扣除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部分后,剩余部分才可能作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但若担保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已完全覆盖该款项,则该款项将全部不属于破产财产。

  2. 款项涉及特定财产权益:若起诉股东的款项涉及债务人(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权益,如特定物上的权利、特定账户内的资金等,且这些财产权益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被特定债权人通过法律程序(如保全、查封等)予以锁定,那么该款项在破产程序中可能无法被纳入破产财产进行分配,而是直接用于满足特定债权人的债权。不过,这种情况较为特殊,且需满足严格的法律条件。

三、实务操作建议

在破产程序中处理起诉股东执行款项时,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 及时申报债权:管理人应尽快对债务人(破产企业)的债权进行梳理和确认,包括起诉股东的债权,并及时向法院申报债权,以确保该债权能够纳入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2. 关注款项性质及取得时间:管理人应密切关注起诉股东款项的性质及取得时间,以判断该款项是否属于破产财产。若存在疑问或争议,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或法院意见。

  3. 妥善处理例外情形:若起诉股东款项存在设定担保或涉及特定财产权益等例外情形,管理人应依法妥善处理,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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