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校掰手腕导致骨折,三方责任划分需结合具体场景和过错程度综合判断,核心结论如下:
学校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第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若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如未制止危险行为、未及时救助、未提供安全场地等),需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例如:若学校明知掰手腕存在风险却未干预,或骨折后未及时送医,可能被认定存在过错。
直接参与方(掰手腕双方)责任
监护人责任
若受伤方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若未尽到监护职责(如允许孩子参与超出其年龄、体力承受范围的活动),可能需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关键证据与建议:
具体责任比例需结合案件细节(如年龄、场地、行为方式等)综合判定,建议提供更多信息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