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制度解释与适用有哪些方面-刘鑫原律师|法行宝
2025-11-29 婚姻家庭

居住权制度是我国民法典中一项重要的用益物权制度,它关乎人们的居住权益保障,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以下是对居住权制度的详细解释与适用方面的阐述:

一、居住权制度的定义与设立

居住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这种权利可以通过遗嘱、遗赠或者合同约定来设立。例如,某人在遗嘱中可以写明,其住宅由其子女继承,但同时应允许服务多年的保姆居住,直至保姆去世。设立居住权时,必须向县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经登记后居住权才正式成立。

二、居住权制度的适用范围

  1. 婚姻家庭领域:居住权在婚姻家庭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通常为亲属或其他共同居住人无偿设立,体现了家庭成员间的互助与扶持。

  2. 解决公房使用权历史遗留问题:由于历史原因,存在单位将公房分配给员工,并承诺让员工无期限居住的情况。这类公房使用权的法律性质在民法典颁布前一直未有定论。民法典将居住权确立为用益物权后,为这类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审理涉及公房使用权的纠纷时,可以参照民法典居住权的规定,认可其物权属性。

  3. 改造现有保障性住房政策:居住权的有偿设立还可以用于改造现有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政策。政府可以为低收入家庭等设置居住权,居住权人不应限于特定自然人,还可包括其同住家庭成员,从而确保家庭成员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

  4. 为“以房养老”提供支持: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以房养老”成为一种逐渐兴起的养老模式。居住权制度的确立为这种模式提供了法律支持。老人可以与金融机构签订居住权合同并登记,金融机构在购得的房产上为老人设立居住权,并根据房屋价值向老人定期给付金钱,从而保障老人的居住和养老需求。

三、居住权制度在权利冲突时的裁判思路

  1. 居住权已设立:若某房产上已设立居住权,则该房产不论辗转至何人之手,居住权人均可享有该居住权,体现了物权的追及力。

  2. 居住权未设立:若居住权合同未及时登记,而房产所有人又将房产转卖给他人,此时居住权尚未设立,原合同双方仅存在债权关系。原居住权人可要求房产所有人办理居住权登记或承担违约责任。

  3. 居住权与抵押权冲突:当居住权设立在前,抵押权设立在后时,根据物权优先效力,抵押权人要求优先受偿抵押物时,不应将抵押物上的居住权进行涤除。反之,若居住权设立在后,则应参照抵押物上有租赁的情形进行处理,必要时涤除居住权以保障抵押权人的权益。

  4. 居住权与租赁权冲突:居住权与租赁权在对房屋的使用权能上是互斥的。已经设立居住权的房屋原则上不得再出租,但也有例外情形,如设立居住权的房屋面积较大,在满足居住权人自身需求外,经所有权人同意,居住权人可以将多余房间出租给他人。当所有权人出租房产后又设立居住权时,居住权人有权请求承租人返还占有的房产,承租人可请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特殊情况下的裁判考量

在审理与居住权有关的纠纷时,法官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居住权人是否已经合法占有涉案房产等因素综合判断。对于无偿设立的居住权,更要考虑保护弱势群体、是否符合公序良俗等因素,以体现法律之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居住权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关乎人们的居住权益保障和社会稳定。在适用居住权制度时,应充分考虑其适用范围和权利冲突时的裁判思路,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