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致人损害,其赔偿责任主要由监护人承担。具体法条及解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 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 解释:此条明确了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时,其监护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若监护人能够证明已尽到监护职责,则可以减轻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 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 解释:此条进一步规定了监护职责委托情况下的责任承担。即使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仍应承担侵权责任;若受托人有过错,则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特殊情况说明:
- 若未成年人有自己的财产(如压岁钱、赠与等),则应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 若未成年人致人损害是因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所致,则教育机构也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致人损害时,其赔偿责任主要由监护人承担。监护人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监管,以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若您在此类问题上遇到困难或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