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可通过提出执行异议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来主张权利,具体需根据财产性质及权利基础选择救济路径。以下分情况详细说明:
若共同财产被执行,配偶主张对执行标的享有排除执行的实体权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配偶可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主张对执行标的(如房产、车辆等)享有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权利,要求停止执行。例如:
若配偶主张分割共同财产以保留部分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1066条,若一方隐藏、转移、挥霍共同财产,或伪造共同债务,配偶可在离婚时请求分割财产;在执行阶段,若共同财产已被查封,配偶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2条,主张分割共同财产(如要求拍卖后保留其份额),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若配偶主张债务非共同债务,要求免除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未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如一方私自举债),配偶可主张该债务为个人债务,要求停止执行其份额。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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