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退市板块建设 我国现行退市板块制度背景及法律地位如何明确-吴多多律师|法行宝
2025-11-27 公司事务

结论概述:我国现行退市板块制度起源于2001年,历经多年发展,已构建起适配注册制与退市常态化的制度体系。退市板块在保护投资者权益、化解退市衍生风险等方面作用突出,但其法律地位尚未在制度层面明确,仍存在制度适用空白。结合新闻背景,进一步明确退市板块的法律地位、优化配套机制、强化服务保障,是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课题。以下从退市板块制度背景、法律地位现状、完善建议三个维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退市板块制度背景

退市板块作为我国资本市场“有进有出、能进能出”生态的关键一环,其制度建设始于2001年。当时,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为从交易所退市的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这标志着退市板块的初步形成。此后,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退市板块经历了多次改革与完善。

2013年2月,证监会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代为管理,并作为上市公司退市后的挂牌、交易板块延续至今。这一改革为退市板块的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

2022年4月,为适应注册制改革和常态化退市的要求,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文件成为推动和完善退市机制有效落地的纲领性文件。同年,全国股转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布《关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了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的具体操作流程。

二、退市板块法律地位现状

尽管退市板块在资本市场中的作用日益突出,但其法律地位尚未在制度层面得到明确。目前,退市板块仍被表述为“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或“依托现有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作为退市板块承接退市公司”。这种表述方式未能充分体现退市板块作为资本市场重要基础设施的独立性和特殊性。

此外,在实务操作中,退市业务作为一项独立业务尚未从制度层面进行明确,导致出现较多的制度适用空白。例如,退市板块的交易方式、监管要求、职能定位等与沪深北交易所各个板块截然不同,甚至与新三板相比也差异较大,但相关制度却未能充分反映这些差异。

三、完善退市板块法律地位及配套机制的建议

结合新闻背景及实务操作中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退市板块的法律地位及配套机制,可从以下四个维度精准发力:

  1. 明确退市板块法律地位:

    • 建议将退市板块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交易板块进行建设,制定退市板块业务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业务流程、交易保障、信披要求等方面的规定。
    • 突出退市板块作为资本市场重要基础设施的法律地位,明确其在保护投资者权益、化解退市衍生风险、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等方面的职能定位。
  2. 落实主办券商激励措施:

    • 落实《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设置退市业务的相关权重,提升主办券商开展退市业务的积极性。
    • 考虑设立退市风险保障基金,由上市公司向交易所差异化缴纳退市风险保障基金,用于保障中介机构服务退市公司的资源投入和专业质量。
  3. 引导退市公司重新上市或资产重组:

    • 强化退市板块的价值发现、资源配置功能,优化退市公司重新上市机制,鼓励退市公司通过规范信息披露、完善公司治理、提高经营效能等方式实现重新上市。
    • 引导上市公司、投资机构参与退市公司的优质资产重组,提升退市板块的资源配置效率和市场活力。
  4. 优化技术支持和制度衔接:

    • 提高退市板块的技术支持水平,实现交易系统计算、警示的自动化,提高信息公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 优化退市过程中的制度衔接,如退市公司的股票确权过程、募集资金在退市后的监管等,明确操作流程和适用标准,减少制度模糊地带。

对公众的启示:退市板块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制度完善与功能落地对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投资者应关注退市板块的相关政策动态,理性投资退市公司股票,同时积极参与退市公司的治理和监督,共同推动退市板块的健康发展。如有任何法律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