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列举的12种情形有哪些-孟令波律师|法行宝
2025-11-26 侵权纠纷

根据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学校应当对因下列12种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校舍、设施问题: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如果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存在明显的不安全因素,导致学生受到伤害,学校需承担责任。

  2. 安全管理制度疏漏: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如果存在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需负责。

  3. 提供的物品不符合标准: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如果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导致学生受到伤害,学校需承担责任。

  4. 安全教育缺失: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时,如果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需负责。

  5. 教师疾病未处理:学校如果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导致学生受到伤害,学校需承担责任。

  6. 安排不适宜活动: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需负责。

  7. 特异体质未注意: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导致学生受到伤害,学校需承担责任。

  8. 突发疾病未及时处理: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需负责。

  9. 教师体罚或违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需承担责任。

  10. 危险行为未制止: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导致学生受到伤害,学校需负责。

  11. 擅自离校未告知: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学校需承担责任。

  12. 其他未依法履职情形: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同样需承担责任。

希望这些详细列举的情形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的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