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即“法定监护人将人送进精神病院后,公证了的意定监护人是否可以将人接出来”,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
法定监护人:通常是根据法律规定,如父母、子女等,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有监护职责的人。
意定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这种监护关系是在被监护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生效的。
公证: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可以增强法律行为的证明力和执行力。
接下来,我们针对您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意定监护权的优先性:根据法律规定,意定监护权是优于法定监护权的。这意味着,如果被监护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已经通过书面形式确定了意定监护人,并且该协议已经公证,那么在被监护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意定监护人将履行监护职责。
接出精神病院的权利:意定监护人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律代表,有权在被监护人需要时作出决策,包括医疗决策。如果意定监护人认为被监护人在精神病院的治疗不再必要,或者认为被监护人的状况已经改善到可以出院的程度,他们有权与医院沟通并尝试接出被监护人。
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综上所述,公证了的意定监护人在被监护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作为法律代表,有权根据被监护人的状况和医院的治疗情况,尝试接出被监护人。但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与医院充分沟通,并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同时,应尽可能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