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行使追回权的主体是-张皓律师|法行宝
2025-11-21 公司事务

在破产程序中,行使追回权的主体是管理人。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析:

一、追回权的定义与目的

追回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了防止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临界期内不当处分财产或有其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管理人依法对这些行为涉及的财产予以追回,以增加破产财产,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的一项制度。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破产程序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二、追回权行使的主体

在破产程序中,追回权由管理人来行使。管理人负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以及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等重要职责。追回权是管理人履行职责、维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手段。

三、追回权行使的具体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可以行使追回权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可撤销行为:

    • 无偿转让财产:如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将财产无偿赠与他人。
    •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如债务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财产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财产。
    •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如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为原本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如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对未到期的债务进行提前清偿。
    • 放弃债权:如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放弃自己的债权。
  2. 无效行为:

    • 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这种行为无论何时发生,均属无效行为,管理人一旦发现,应立即请求法院确认行为无效,并追回被隐匿、转移的财产。
    • 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虚构债务或承认不存在的债务会虚增债务人的负债,减少可供债权人分配的财产,属于无效行为,管理人可依法追回因此不当减少的财产。
  3.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非正常收入和侵占财产的追回:

    • 绩效奖金: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绩效奖金,若超出正常工作业绩应得的范围,在破产程序中属于非正常收入,管理人应当追回。
    • 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若企业普遍拖欠职工工资,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却获取工资性收入,那么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应作为非正常收入被追回。
    • 侵占的企业财产: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要求其返还所侵占的财产,以增加破产财产。

四、追回权行使的意义

追回权的行使不仅有助于增加破产财产,提高债权人的受偿比例,还能有效打击债务人在破产前夕的不正当财产处置行为,维护破产程序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同时,它也提醒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尽职尽责,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或损害公司利益。

五、实际案例

案例1:无偿转让财产的撤销
某公司破产前6个月将名下房产无偿赠与其关联企业。管理人发现后,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赠与行为,并追回房产用于清偿债务。法院支持了管理人的请求,因该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无偿转让。

案例2:虚构债务的无效确认
某企业破产后,其实际控制人与他人串通伪造借款合同,试图通过虚假诉讼参与分配。管理人调查取证后,请求法院确认该债务无效。法院查明事实后,判决合同无效,相关款项被追回。

综上所述,追回权是破产程序中一项至关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保障债权人权益、维护破产程序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您在破产法务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