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第79条-李娜律师|法行宝
2025-04-24 房产纠纷

《种子法》第79条规定了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标签和使用说明、广告、品种权等方面的法律责任。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一. 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 1.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2.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撤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3. 不再具有本法规定的许可条件继续生产经营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继续生产经营种子的,按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处理。

二. 违反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规定

  • 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质量指标等事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属于假冒种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三. 违反种子广告的规定

  • 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法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等应当与审定或者登记公告一致。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违反此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 侵犯品种权的规定

  • 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我建议相关从业者应严格遵守《种子法》的相关规定,确保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避免触犯法律红线。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