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163条规定-安启博律师|法行宝
2025-04-24 刑事辩护

《我国刑法》第163条规定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一. 罪名与主体

  1. 罪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 主体:此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特别注意的是,若行为人是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是由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并实施了受贿行为,则应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二. 行为特征

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需满足以下行为特征:

  1. 利用职务便利:即利用自己在单位中的职务所赋予的权力和便利条件。例如,某公司经理利用负责采购的职务便利,收受供应商财物,为其谋取利益。
  2. 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包括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以及被动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且这种收受没有合法依据。例如,某销售人员利用销售产品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客户给予的“好处费”。
  3. 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收受他人财物后,需为他人谋取一定的利益,这里的利益可以是物质性的,也可以是非物质性的。例如,某财务人员利用管理财务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后,在财务处理上给予对方便利。

此外,如果公司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并归个人所有,也构成此罪。

三. 法律责任

根据受贿数额和情节的不同,法律责任也有所不同:

  1.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上所述,《刑法》第163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打击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的受贿行为。如您在此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