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推动近海风电开发 如何确保开发程序合法合规
2025-11-17 合同纠纷

结论:在两部门推动近海风电开发的背景下,为确保开发程序合法合规,需从规划管控、节约集约、部门协同、生态用海四个方面入手,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以下结合新闻背景及具体法律要求进行详细分析:

一、规划管控:确保选址与布局合法

  1. 严格选址要求: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风电项目用海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海上风电项目用海必须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海岸带专项规划,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等重要、敏感和脆弱生态区域布局。例如,渤海中部等开发强度高、船舶交通流密集的海域,原则上不得规划建设海上风电项目。
  2. 推进深水远岸布局:新增项目需满足离岸距离和水深要求,具体测算标准由自然资源部规定。此举旨在减少对近岸生态和渔业资源的影响,同时提升风电开发效率。
  3. 规划衔接与审查:省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需与能源主管部门协同编制省级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并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强化协调衔接。对规划中的项目,需严格审查其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管控要求。

二、节约集约: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率

  1. 控制用海规模:根据风机装机容量大小,区分单位装机容量风电场用海面积标准(≤8兆瓦、8~12兆瓦、≥12兆瓦分别不超过13、14、15平方公里/10万千瓦),并优化海上送出工程输电电缆通道、登陆点和集电电缆布置。
  2. 优化用海界定标准:风机用海确权范围半径由统一外扩50米调整为风机叶片投影最大长度,漂浮式项目用海范围需明确界定方式。此举可减少用海冲突,提升海域利用精准度。
  3. 鼓励立体复合利用:支持在已确权海域(如海洋油气开发区、深远海养殖区)建设海上风电,采用“风电+”模式实现“一海多用”。例如,在风电场内建设网箱养殖、海上光伏等设施,但需经评估论证不影响安全使用。

三、部门协同:优化审批与监管流程

  1. 前期论证与协调:项目审批环节需加强与相关部门(如生态环境、渔业、海事)的沟通协调,以及与已设探矿权、采矿权等利益相关者的协调。海域使用论证报告需严格质量控制,确保数据真实、分析科学。
  2. 审批程序优化:明确用海预审、正式审批层级,对符合空间规划且必须穿越生态保护红线的电缆通道,可经一次评估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出具认定意见,后续项目申请用海时不再单独认定。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申请与项目用海申请可一并提交审查。
  3. 推行市场化出让:沿海各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需与能源主管部门协同,做好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出让与项目竞争性配置衔接工作。鼓励探索“净海”出让制度,减少行政干预,提升资源配置效率。

四、生态用海:强化保护与修复

  1. 生态保护修复措施:项目需根据生态影响和所在地区实际,提出合理可行的修复措施,原则上开展原地修复,难以修复的可在近岸海域开展。例如,在风电场建设过程中,需对受损的底栖生物栖息地进行人工修复。
  2. 严格监督管理:各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需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加强用海监督管理,督促用海单位履行生态用海责任,长期开展生态跟踪监测,并开展用海后评估。例如,对未落实修复措施或造成生态损害的项目,可依法追究责任并要求补偿。

五、新闻背景下的法律启示

两部门推动近海风电开发,旨在促进新能源消纳和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但需平衡开发效率与生态保护。根据《通知》要求,开发主体需严格遵守规划管控、节约集约、部门协同、生态用海四大原则,否则可能面临项目审批受阻、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例如,若项目违规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可能触犯《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相关责任人可能被给予行政处分;若造成重大生态损害,还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

建议:开发主体在项目前期需充分论证选址合法性,优化用海方案,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在建设过程中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修复措施,并接受全程监管。如有法律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