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使用的12种情形-孙侠律师|法行宝
2025-11-17 房产纠纷

合理使用的12种情形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中,以下是对这12种情形的详细列举与解释:

  1. 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

    • 解释: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例如,学生为了学习而复制一篇学术论文,或者个人为了欣赏而播放一首音乐作品。
  2. 介绍、评论或说明问题而适当引用:

    • 解释: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例如,在撰写一篇关于某部电影的评论时,引用电影中的几句台词或画面。
  3. 报道新闻时不可避免地再现或引用:

    • 解释: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例如,新闻报道中引用某位公众人物的公开演讲内容。
  4. 媒体刊登或播放其他媒体已发表的时事性文章:

    • 解释: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 媒体刊登或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 解释: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例如,刊登或播放某位领导在重要会议上的讲话。
  6.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

    • 解释: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例如,教师为了教学需要而复制一篇学术论文供学生阅读。
  7.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

    • 解释: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例如,政府机关在制定政策时引用相关研究成果。
  8. 图书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需要复制:

    • 解释: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例如,图书馆为了保存某部古籍而进行复制。
  9. 免费表演已发表作品:

    • 解释: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例如,社区组织免费的音乐会,表演者不收取报酬,观众也无需购票。
  10. 对设置或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 解释: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对该作品进行歪曲、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著作权人的权益。例如,对公共场所的雕塑进行摄影。
  11.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已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 解释: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这有助于促进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12. 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 解释: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将书籍制作成盲文版本供盲人阅读。

总结与建议: 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允许在特定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以促进文化的传播与交流。然而,合理使用并非无限制的,它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如使用目的、使用方式、使用数量等。因此,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务必确保符合合理使用的条件,以避免侵犯著作权人的权益。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