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花 署名争议 深度参与编剧未获署名与稿酬是否侵权-傅文浩律师|法行宝
2025-11-17 知识产权

结论概述:针对《繁花》剧组署名争议中“古二”深度参与编剧却未获署名与稿酬的情况,若“古二”确实深度参与编剧工作且符合著作权法中关于作者身份的认定标准,而剧组未给予署名和稿酬,则剧组可能构成侵权。以下结合新闻背景,从多个维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法律定性

  1. 著作权法视角: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如“古二”能证明其深度参与了《繁花》的编剧工作,且该工作构成了作品的创作部分,那么“古二”应被视为该作品的作者之一,享有相应的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 若剧组未给予“古二”署名和稿酬,且无法提供合法理由(如双方另有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则剧组可能侵犯了“古二”的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 劳动合同法视角:

    • 若“古二”与剧组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且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编剧工作的内容、署名及报酬等事项,剧组未履行合同义务,则可能构成违约。
    • 即便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古二”能证明其编剧工作及剧组未支付报酬的事实,剧组仍可能面临劳动法上的责任。

二、涉及的法律条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第十一条: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 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如适用):

    •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三、可能的法律后果

  1. 民事责任:

    • 若剧组被认定侵权,可能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赔偿损失的范围可能包括“古二”的实际损失(如因未获署名和稿酬而遭受的声誉损失、经济损失等)或剧组的违法所得(如因未支付稿酬而节省的成本等)。
  2. 行政责任(如涉及不正当竞争等):

    • 若剧组的行为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或其他违法行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3. 刑事责任(一般不涉及,但极端情况下可能):

    • 在极少数情况下,若剧组的行为构成犯罪(如侵犯著作权罪等),可能需承担刑事责任。但这种情况较为罕见,且需满足严格的犯罪构成要件。

四、对公众的启示

  1. 增强证据意识:

    • 无论是创作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增强证据意识,妥善保存与创作、劳动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工作记录、沟通记录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权益。
  2. 完善确权机制与分配标准:

    • 影视行业应完善确权机制与分配标准,明确创作者的权益和报酬分配方式,减少因署名、稿酬等问题引发的纠纷。
  3. 理性维权:

    • 在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正规程序维权,避免采取不择手段的“证据战”或舆论攻防等非理性方式,以免破坏公共信任和行业秩序。

针对新闻背景的特别分析:

  • 新闻中提到“纠纷的解决终究要靠劳动合同、工作记录等可质证的证据”,这强调了证据在解决此类纠纷中的重要性。因此,“古二”若欲维权,应首先收集并整理相关证据材料。
  • 新闻还提到“录音的录制场景是否侵权、有无剪辑均存疑”,这提醒我们在维权过程中应注意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避免使用非法或经过篡改的证据。

如有进一步疑问或需要具体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