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转让的承包地二轮到期归谁确权延包-姚前松律师|法行宝
2025-11-16 房产纠纷

核心结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转让承包地,在二轮承包到期后,原则上应由受让方继续承包,并依法进行确权延包,但具体还需结合转让合同约定及当地政策执行。以下为详细分析:

  1. 转让承包地的法律性质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转让后,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终止,受让方与发包方建立新的承包关系。因此,转让行为具有“权利义务整体转移”的法律效力,受让方成为新的承包主体。

  2. 二轮承包到期后的处理原则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基本政策,二轮承包到期后原则上“延包”,即延长承包期限。根据《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延包时以二轮承包为基础,对转让后的土地,应由实际承包人(即受让方)继续承包,并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3. 确权延包的具体操作

    • 合同约定优先:若转让合同明确约定了二轮到期后的处理方式(如继续承包、收回等),应按合同执行。但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剥夺受让方延包权)。
    •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根据法律规定和政策导向,受让方作为实际承包人,有权在延包时继续承包土地,并申请确权登记。发包方不得以“原承包人名义”重复确权。
    • 地方政策差异:部分地区可能出台细化规则(如对转让后土地的延包条件、程序等作出补充规定),需结合当地政策执行。
  4. 实务建议

    • 转让方:转让土地时,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二轮到期后的权利义务,避免纠纷。
    • 受让方:保留好转让合同、发包方同意证明等材料,作为延包确权的依据。
    • 争议解决:若发生争议,可先通过协商或村委会调解;协商不成,可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总结:转让的承包地在二轮到期后,原则上由受让方继续承包并确权延包,但需以合法转让合同和政策为依据。如有具体案例或地方政策疑问,可进一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