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保险公司说恶性肿瘤既往症另外一部分出现还给赔付吗”这一问题,我们需要从保险合同的条款、既往症的定义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综合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既往症”在保险合同中的通常定义。既往症一般指的是在保险合同生效前,被保险人已经患有的疾病或症状。保险公司在设计保险产品时,往往会将既往症列入责任免除部分,即对于既往症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然而,在您所描述的情况中,关键在于判断该恶性肿瘤是否确实属于既往症。从您提供的参考信息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个类似的案例:李先生身上的一颗痣被诊断为恶性肿瘤,但保险公司认为这属于既往症而拒绝赔付。然而,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需要赔付,理由是李先生在投保时并未就医对患处进行明确诊断,直至投保后才初次去医院就诊并被确认为恶性肿瘤,这符合保险条款中“首次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认定条件。
将这个案例应用到您的问题上,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分析:
既往症的认定:需要明确的是,既往症的认定并不是简单的“之前有过”就可以,而是需要看该疾病或症状在投保时是否已经被明确诊断,并且是否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影响。
保险合同的条款:您需要仔细查阅保险合同中关于既往症的定义和赔付条款。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对于既往症导致的恶性肿瘤不赔付,那么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但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规定存在模糊之处,那么就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来判断。
法律法规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投保人有如实告知自己身体情况的义务,但保险公司也需要对询问的范围和内容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了明确的询问,并且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那么保险公司不能简单地以既往症为由拒绝赔付。
综上所述,对于您的问题“保险公司说恶性肿瘤既往症另外一部分出现还给赔付吗”,答案并不是绝对的。它取决于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既往症的认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如果您认为保险公司的拒绝赔付决定存在争议,建议您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或保险监管机构,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