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间人收送贿赂款的定性需根据具体行为模式及主观意图综合判断,可能涉及受贿罪共犯、行贿罪共犯或介绍贿赂罪。具体分析如下:
若中间人与受贿方存在共同受贿故意,可能构成受贿罪共犯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构成受贿罪。若中间人明知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意图,仍参与收受财物并协助分配、转移赃款,或通过其账户中转贿赂款,则可能被认定为受贿罪的共犯。例如,中间人代为保管贿赂款后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使用,或协助国家工作人员向行贿方索要财物,均可能构成共同受贿。
若中间人与行贿方存在共同行贿故意,可能构成行贿罪共犯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构成行贿罪。若中间人明知行贿方意图,仍主动联系国家工作人员、传递贿赂款,或协助行贿方策划行贿方式(如虚构交易、虚开发票等),则可能被认定为行贿罪的共犯。例如,中间人帮助行贿方将贿赂款伪装成“咨询费”“劳务费”支付给国家工作人员,可能构成共同行贿。
若中间人仅起居间介绍作用且未参与利益分配,可能构成介绍贿赂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且情节严重的构成介绍贿赂罪。此罪需满足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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