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受赂罪是什么意思-邹玉杰律师|法行宝
2025-11-15 刑事辩护

斡旋受贿罪,亦称为间接受贿罪,是受贿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此行为构成犯罪。以下是对该罪名的详细解析: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即构成斡旋受贿罪。

二、构成要件

  1. 主体特定性:

    • 斡旋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这是其与其他受贿犯罪的重要区别之一。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公职人员。
  2. 行为方式的特殊性:

    • 行为人并不直接利用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力,而是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来实现请托人的目的。这种便利条件可能源于行为人与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工作联系、影响力或单位内的不同部门、上下级单位间的非隶属、非制约关系等。
  3. 利益的不正当性:

    • 为请托人谋取的利益必须是不正当利益,这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利益以及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违背公平、公正原则,谋取竞争优势的利益。
  4. 主观方面的故意性:

    • 斡旋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仍然出于个人私利而实施受贿行为。过失行为不构成此罪。

三、法律后果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实施斡旋受贿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将以受贿罪论处。具体的法律责任则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可能涉及有期徒刑、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例如,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实例分析

以某市教育局副局长A为例,其与某学校校长B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然而,当家长C为了让孩子违规进入该学校的重点班而找到A时,A利用自己在教育系统的地位和与B的工作联系,让B为C的孩子办理此事,并收受了C的财物。A的这种行为就构成了斡旋受贿罪,因为他利用了自己的影响力去帮别人办事,并收取了好处。

综上所述,斡旋受贿罪是一种严重的职务犯罪,它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对于此类行为,法律将给予严厉的制裁。如果你有任何关于斡旋受贿罪或其他刑事案件的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