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行政事业单位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上班,是否可以补休需结合具体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及双方协商情况综合判断,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法规层面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含产前假15天),难产、多胞胎等情形可增加产假。该规定未明确禁止产假期间工作,但强调“生育享受产假”的权益。若单位要求女职工在产假期间返岗工作,可能涉及对法定产假权益的侵害,需谨慎处理。
单位规章制度层面
若单位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产假期间上班可安排补休”,且该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则具有法律效力。此时,女职工可依据制度要求补休。但需注意:
双方协商层面
若单位未明确规定,但因工作需要要求女职工产假期间返岗,双方可协商补休方案。例如:
特殊情形处理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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