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调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的第六十七条至第七十三条进行了规定。具体来说:
第六十七条:规定了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情况,包括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以及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等。
第六十八条:说明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和措施,也不制定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必须作出并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应当在预算调整方案中作出安排。
第六十九条:详细阐述了预算调整方案的编制要求,包括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以及在预算执行中因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增加预算支出的处理方式。
第七十条:强调了经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各级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并规定了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作出预算调整的决定。
第七十一条:明确了因上级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级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支出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分别对预算资金的调剂使用和地方各级预算调整方案的批准及备案进行了规定。
综上所述,预算调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是一个较为系统的规定,涉及多个条款,具体执行时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如有更多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