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一百一十二条-安启博律师|法行宝
2025-11-15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了立案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具体内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这意味着,如果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犯罪事实,并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机关必须立案处理。

  2.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在此情况下,相关机关将不会立案,并且会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以确保控告人的知情权。

  3. 控告人如果不服不予立案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这一规定为控告人提供了救济途径,如果控告人认为不予立案的决定有误,可以通过复议程序进行申诉。

  • 例如,某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被诈骗,公安机关在审查报案材料后,如果认为存在诈骗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应当立案侦查;如果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不予立案,并告知报案人不立案的原因;如果报案人对此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了立案的审查程序、立案条件以及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的救济途径,以确保刑事案件的合法、公正处理。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