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类物可以属于侵占罪的侵犯对象。侵占罪侵害的对象主要是他人所有、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以及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这些财物必须是具有明确所有权归属的,而种类物作为特定化了的财物,可以成为侵占罪的对象。
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这包括基于委托、信任等关系,行为人合法取得对他人财物的占有和控制,但不享有所有权。若行为人将这些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拒不归还,即构成侵占罪。种类物在作为代为保管的财物时,若满足上述条件,同样可以成为侵占罪的对象。
遗忘物:指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识地将财物放置在某处,但因疏忽而暂时忘记拿走。对于遗忘物,若发现者将其据为己有且拒不归还,即构成侵占罪。种类物若作为遗忘物被他人非法侵占,同样适用侵占罪的相关规定。
埋藏物:指埋藏于地下或其他隐蔽场所,且所有人不明的财物。对于埋藏物,若行为人将其非法占为己有且拒不交出,也构成侵占罪。但需要注意的是,若埋藏物有明确的所有人,或者属于国家所有(如文物),则不属于侵占罪的对象。种类物在作为埋藏物时,若满足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同样可以成为其侵犯对象。
综上所述,种类物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成为侵占罪的侵犯对象,即当它们作为他人所有、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并被行为人非法占为己有且拒不归还或交出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