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女职工是可以调岗的,但调岗需遵循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首先,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这意味着,如果孕期女职工因为身体原因无法继续从事原岗位的工作,她有权要求调岗,而用人单位也有义务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来安排合适的岗位。
其次,调岗并非用人单位单方面的决定,而是需要与女职工进行充分沟通,并尊重其意愿。用人单位不能未经女职工同意,就擅自将其调离原岗位,更不能因此降低其工资或福利待遇。如之前提到的典型案例,公司未经赵某同意,直接宣布其退出项目组,并降低其孕期工资标准,这是违反相关规定的,仲裁委员会也依法裁决了公司补齐赵某的孕期工资差额。
再者,调岗应当是合理的,不能将孕期女职工调至其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孕期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有毒物质浓度超标的作业、高处作业、冷水作业、低温作业、高温作业、噪声作业以及体力劳动强度过大的作业等。用人单位在安排调岗时,必须确保新岗位不在这些禁忌范围内。
最后,如果孕期女职工能够适应原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并保护其劳动权利,不能通过变相调整工作岗位、提升工作强度等方式侵害其权利。
综上所述,孕期女职工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调岗的,但调岗需遵循法律法规,尊重女职工的意愿,并确保新岗位的合理性和安全性。如果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女职工有权依法投诉、举报、申诉,并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