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修订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权利义务如何平衡-周汉一律师|法行宝
2025-11-14 经济纠纷

结论概述:新修订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通过调整计收范围和交纳比例、完善风险基金规模规定、优化投资存放及使用要求、增加风险防范和追偿追责安排等措施,旨在更合理地平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保障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安全运行。以下结合新闻背景,从多个维度进行详细分析。

1. 计收范围和交纳比例的调整

  • 计收范围: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将风险基金计收范围由列举式修改为概念式,明确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采用多边净额担保结算方式的证券交易品种(业务)。这一调整提升了规则的包容性,使得更多证券交易品种能够纳入风险基金的覆盖范围,从而更全面地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
  • 交纳比例:根据品种(业务)风险程度,对风险基金的交纳比例实行差异化调整。例如,权益类品种由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下调至百万分之九,固定收益类品种现券交易由十万分之一下调至百万分之三,质押式回购业务交纳比例不变。这种差异化调整有助于更合理地分配风险基金的负担,降低低风险品种的交纳比例,减轻结算参与人的负担。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取比例: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取风险基金的比例由按照业务收入、收益的百分之二十调整为百分之九。这一调整有助于平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的利益,避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过度提取风险基金,从而保障结算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2. 风险基金规模规定的完善

  • 规模上限调整:将原设定的三十亿元规模上限调整为“本基金净资产总额不少于三十亿元”。这一调整使得风险基金的规模更加灵活,能够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防控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 动态评估规模条款: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定期动态评估论证风险基金所需规模,并向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报告。这一条款有助于确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风险基金规模,从而更有效地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

3. 风险基金投资、存放及使用要求的优化

  • 投资范围扩大:将风险基金投资范围在原仅限于银行存款的基础上,新增购买关键期限国债、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这一调整有助于提高风险基金的投资收益,从而增强其风险抵御能力。
  • 存放要求:要求风险基金在银行的存款余额不得低于上月末净资产总额的70%。这一要求有助于确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足够的流动性来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事件。
  • 使用程序简化: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安排,将动用风险基金由事前报批改为事后报告。这一调整有助于提高风险基金的使用效率,使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面临风险事件时能够更迅速地采取应对措施。

4. 风险防范、内部管理规定和追偿追责安排的增加

  • 内控要求:明确结算参与人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内控要求,要求结算参与人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有效防范风险;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明确风险基金的计收、管理、使用等事项,并向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报送年度情况报告。这些要求有助于提升结算参与人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从而保障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安全运行。
  • 追偿追责安排:补充细化因垫付、弥补违约交收损失以及技术故障、操作失误情形下动用风险基金涉及的追偿追责等安排。这些安排有助于确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动用风险基金后能够及时追偿损失,从而维护风险基金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热点事件专业解读与普法教育:

本次《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修订,是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和结算风险防控需要而采取的重要举措。通过调整计收范围和交纳比例、完善风险基金规模规定、优化投资存放及使用要求、增加风险防范和追偿追责安排等措施,旨在更合理地平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保障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安全运行。对于结算参与人而言,应密切关注管理办法的修订内容,及时调整自身的风险防范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以适应新的监管要求。同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也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风险基金的计收、管理、使用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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