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摆摊时他人从您摊位跨过摔倒的责任问题,需分情况讨论,核心结论如下:
若您未设置任何障碍物或危险源,且摊位摆放符合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您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如摊位未占用公共通道、未堆放危险物品),他人因自身疏忽(如奔跑、未注意脚下)摔倒,您无需承担责任。例如,摊位紧贴墙边摆放,地面平整无杂物,行人主动跨越导致摔倒,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
若您摊位存在安全隐患,且未尽到警示义务
若摊位摆放导致通道狭窄、地面湿滑(如泼洒饮料未清理),或堆放易倾倒物品(如纸箱、杂物),且未设置警示标志(如“小心地滑”提示牌),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您可能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部分责任。具体比例需结合过错程度判定,例如:
若摔倒者自身存在重大过失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若行人明知摊位区域危险仍强行跨越(如无视“禁止通行”标志),或因自身行为(如玩手机、奔跑)导致摔倒,其自身需承担主要责任。例如,行人边看手机边跨越摊位,未注意脚下物品导致摔倒,法院可能判定其承担70%以上责任。
法律建议:
总结:责任划分需结合摊位摆放是否合规、您是否尽到警示义务,以及行人自身是否存在过错。若您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通常无需担责;反之,可能需承担部分责任。具体案件需以证据和法院判定为准。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