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处罚听证前,行政相对人(即当事人)确实享有查阅与听证有关的案卷材料的权利,但这一权利的行使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阶段。
首先,从法律依据上来看,虽然现行的《行政处罚法》并未直接明确规定当事人的案卷查阅权,但该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六十四条分别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的告知义务,以及听证程序的证据出示和质证要求。这些规定间接体现了当事人对案卷材料的知情权。此外,《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更是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享有依法查阅与听证有关的案卷材料的权利。
其次,关于查阅案卷的阶段,为了确保行政执法的规范有序和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通常建议当事人在案件调查终结且下达处罚告知后及时进行案卷查阅。这是因为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可能会避免向当事人公开案卷相关材料,以防止当事人串供或拒不配合执法调查。
最后,如果行政处罚程序已经终结,且当事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那么在法定起诉期六个月后,当事人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获取案卷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行政执法案卷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因此当事人有权申请公开并获取这些材料。
综上所述,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处罚听证前确实可以查阅与听证有关的案卷材料,但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阶段。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支持并保障当事人的这一权利,为当事人查阅案件相关材料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