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债权受让方可以作为接受货币一方。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 从合同相对性及债权转让原理角度
-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原本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于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当出借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即债权受让方)时,根据债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受让人取得原债权人的权利。此时,债权受让方就成为了新的债权人,与借款人之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 在这种新的关系中,借款人负有向债权受让方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债务的义务。当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受让方就是接受货币的一方。例如,甲借给乙10万元,之后甲将这笔债权转让给丙,那么丙就成为了新的债权人,乙应向丙还款,丙就是接受乙还款货币的一方。
- 从诉讼管辖等法律程序角度
- 在涉及民间借贷债权转让的诉讼中,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债权转让后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受让方作为新的债权人,要求借款人偿还货币,此时债权受让方就是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可以作为合同履行地来确定诉讼管辖法院。比如,丁借给戊5万元,后丁将债权转让给己,己向戊主张还款,若合同未约定履行地,己所在地法院就可能因己是接受货币一方而具有管辖权。
所以,综合来看,民间借贷债权受让方能够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如果你还有其他关于民间借贷债权转让等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