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会员 服务费未达到2万元以上 是不是开设赌场罪共犯-姚超越律师|法行宝
2025-11-09 刑事辩护

结论:发展会员但服务费未达到2万元以上,并不直接等同于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需结合具体行为、主观故意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

分析如下:

  1. 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

    • 开设赌场罪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
    • 构成此罪,需满足主观上具有开设赌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开设赌场的行为,且该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2. 共犯的认定:

    • 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开设赌场罪中,共犯通常指的是与开设赌场者共同实施开设赌场行为,或为其提供帮助、支持等行为的人。
    • 认定共犯,需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以及是否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相应的作用。
  3. 服务费未达到2万元以上的影响:

    • 服务费金额的大小,并不是判断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的唯一或决定性因素。
    • 即使服务费未达到2万元以上,但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帮助、支持等行为,且该行为对开设赌场起到了实质性的推动作用,仍有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 反之,如果行为人虽然发展了会员并收取了服务费,但并未参与开设赌场的组织、策划、实施等核心环节,且对开设赌场的行为并不知情或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则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4. 具体案例与法律适用:

    • 在实际案例中,法院会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具体行为、主观故意、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来判断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 例如,如果行为人仅负责发展会员并收取少量服务费,但并未参与赌场的日常管理、资金结算等核心环节,且对开设赌场的行为并不知情或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那么法院可能不会认定其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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